根據美國MIDS公司〈Matrix Information and Directory Service)1997年1月所做的統計,全球使用網際網路的人數約為5700萬人,而且還在急速增加中,因此「網路公民」一詞應運而生,在21世紀,你我都可能成為「地球村」(global village)中的網路公民。

此外,德國學者貝克(U.Beck)認為,人類生活已經進入一個新的階段,目前社會已經不再以遠離匱乏為生活目的,科技發展已經解決了這個問題,但隨之而來也帶來各式各樣的風險,全球已經進入一個「風險社會」的年代。所以說,伴隨21世紀資訊社會而來的相關問題,例如︰「人際關係的疏離」、「網路的黃色風暴」、「網路犯罪」、「網路賭博」、「線上隱私權」、「網路著作權」、「知溝的擴大」、「資訊超載」及「資訊憂慮」等皆不容忽視。

本論文嘗試將這些問題作一初探與爬梳,希望能使社會大眾「正視」及「重視」這些問題的嚴重性,因為這些問題已逐漸深入、滲透在你我的生活之中。

準此,人們應該如何因應此一風險時代的來臨,在時間與空間的遞變中,讓傳播科技恰如其分的扮演角色,本論文對此亦提出一些建議,例如︰「傳播新秩序的建立」、「重視網路倫理及網路人格」、「網路規範亟待跨國建立」、「重視家庭教育與價值重建」、「回歸人的世界」等,提醒「政府」、「媒體」及「社會大眾」密切關注。

這真是一個最好的時代,也是最壞的時代。

 

第一章 前 言

一、「風險社會」已然來臨

自1980年代以來,國際媒體市場開始顯現四個主要的發展趨勢:(一)解除管制(Deregulation)、(二)全球化(Globalization)、(三)融合化(Synergy)、(四)聚合化 (Convergence)(Dyson & Humphreys,1990:1;Sherman,1995:405--416)。上述發展趨勢使資訊傳播業進入「跨媒體」、「跨產業」、「跨國性」的時代。在相關產業的購併、合作下,無線電視、有線電視、電腦資訊、電信、電玩、電影……等相關產業迅速的結合。其中,「網際網路」(INTERNET)、「全球資訊網」(World Wide Web)、「資訊高速公路」(Information superhighway)的興起,更是全球矚目的焦點。

培根說:「知識就是力量」,這句話用在即將邁入二十一世紀的今天,真是十分貼切。近年來,由於傳播科技的蓬勃發展,全球各國對其無不關注備極,造成「誰會使用網路,誰就擁有知識;誰擁有網路,誰就擁有力量」的現象。所以倫敦星期天泰晤士報的科技主編羅易德(Christopher Llyod)亦言,無論何人,如能控制資訊超級公路,他將是21世紀的媒體大亨。

傳播學者馬歇爾·麥克魯漢(Marshall McLuhan,1962 )曾提出四階段論,將人類傳播歷史分為「口頭傳播」(oral communication)、「手寫傳播」(writing communication)、「印刷傳播」( printing communication)、「電子傳播」(electrical communication)等四個時期;富蘭德瑞克·威廉斯( Frederick Williams,1982)亦曾在《傳播革命》(Communication Revolution)這本書中提到,如果將人類歷史以一天二十四小時計算,電子傳播時期可算是接近午夜的十一時五十八分,時間雖然很短,但是對人類歷史的影響卻是最為深遠的。

網際網路是今天自由度最高的媒體管道,這種無拘束的狀況究竟會給21世紀的資訊社會帶來什麼樣的影響?是好?是壞?也許你還在抗拒硬體日新月異、軟體瞬間萬變的電腦世界,但是有愈來愈多的資訊專家出書宣告,一個全新的電腦時代不是「未來」,而是已經走入我們的生活中,甚至我們的腦子裡。

德國學者貝克(U.Beck)亦認為,人類生活已經進入一個新的階段,目前社會已經不再以遠離匱乏為生活目的,科技發展已經解決了這個問題,但隨之而來也帶來各式各樣的風險,例如使用各種農藥及基因改良的方式,人類的糧食問題得到解決,但同時卻創造出更多的疾病及潛在的基因突變危機;為了解決電力供應的煩惱,強大的能源供應站--核能電廠出現了,但核能發電的不可預期災難,一但發生將是禍延無數。

這些都是現代人必須承擔的可能風險,也是科技知識為現代人帶來的代價。因此,貝克認為全球已經進入一個「風險社會」的年代。

準此,人類將邁入21世紀的資訊社會,我們都站在歷史的肩上,在時間與空間的遞變中,傳播科技如何恰如其分的扮演角色,將有賴大家的檢視與監督。

二、地球村的實現--「網路公民」

據美國MIDS公司〈Matrix Information and Directory Service)1997年1月所做的統計,全球使用人數約為5700萬人。此外,網際網路的成長率,保守的估計,每年有5%至8%。依此,到公元2000年,全球的網路人口將達6000萬人以上。至於我國,根據「資訊工業促進會」的估計,1996年2月約有36萬5千人上網;到了1997年2 月已成長至71萬人,政府並推出NII(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國家資訊基礎建設)在未來三年內要達到300萬人上網的目標,屆時可望達到1∕7人口上網。

台灣目前並未針對INTERNET用戶有大規模的調查,而蕃薯藤網占在1997年年初所發表的「台灣地區網際網路INTERNET相關運用及使用調查」,也僅能描繪出一個輪廓,而且未把學生及商業的用戶區隔開來,因此所獲的資料有明顯年輕化及所得偏低等情況。雖然如此,其中對INTERNET使用人口的描述仍然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在蕃薯藤所作的20000多份問卷中,台灣的網路使用人口年齡偏低,成熟度也不高,年齡以20~29歲居多,以男性為主,教育程度則以大專以上佔了80%,地域則多集中在北部,同時職業以學生居多。而接觸網路的時間以半年至一年者居多,平均每週上網時數以2~10小時最多,查詢生活休閒資訊,閱讀新聞、雜誌及運用線上資料庫為主要的上網目的。

INTERNET已在全球發燒,其勢沛然莫之能禦,人們透過網路可以無遠弗屆,甚至無孔不入,各國之間的界線愈來愈模糊了。「地球村」(global village)已然形成,資訊社會裏的「網路公民」自然應運而生了。

第二章 資訊社會所面臨的問題

網際網路的使用方式可算是一種極自由、個人化、隱私化的一種可匿名活動。據估計至公元2000年,全球的網路人口約6000萬人。這麼多的網路人口,其所牽涉的面向將與日俱增,所以我們不得不對資訊社會裏的相關問題加以事先研究,以免到時措手不及。

一、公元2000年的災難

「Happy New Year!Happy 21 Century」可以想見世紀末除夕最後倒數後,人們歡欣鼓舞慶祝的興奮情緒。

Millennium這個英文單字,在基督教國家代表的是「千福年」(耶穌基督將再降臨統治人間的神聖的1000年,詳見啟示錄20章1到5節,亦有人稱之為「千禧年」),然而對於網路而言,公元2000年可能是毀滅的開始…

在大多數的電腦程式中,並沒有公元2000年這回事,一但在電腦系統中將2000年誤判為1900年時,倚賴電腦極深的金融、國防等各界,將會一團糟,造成各種可怕的風暴。

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指出,近年來政府機關與業界開始注意到2000年的資訊危機,預估會引發90%的電腦應用軟體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或產生錯亂現象,導致程式不正常結束或決策發生不正確結果,繼而影響整個機關、企業的正常運作。

在電腦應用普遍的環境裏,這是一個全面性的危機,國內亦不例外。主計處電資中心有鑑於此,建議成立公元2000年危機處理小組。惟現在距離2000年僅剩兩年多,相關的危機與問題也越來越逼近了。據了解,國外已投入相當人力、物力、財力進行研究,但目前尚缺乏簡捷的工具可資利用,而國內除部份金融機構外,大都尚未正視本案的急迫性與嚴重性。

 

二、人際關係的疏離

《爆米花報告書》(The Popcorn Report)作者費絲.波普康(Faith Popcorn)是

美國著名的趨勢預測專家,她也是財星五百大企業的「未來行銷」顧問,例如IBM、HP、TOYATA、百事可樂.....等都是她的客戶。在《爆米花報告書》中所預測的十大趨勢,第一點即是--繭居(cocoons)。她認為每個人在家中找到了自己的天堂,即使足不出戶,也可以享有生產和消費等多元功能的空間,這是一種心理結合科技的漸進革命。事實上,當台灣國家基礎建設(NII)如火如荼地進行、網際網路廣泛的在生活中應用,所帶來的生活改變,無疑是提供繭居族最佳的虛擬生活空間。

由於繭居族、SOHO族(small office home office)、電子隱士的興起,使得人際接觸(interpersonal communication)大量減少,並透過全球電腦網路型構了所謂的「虛擬世界」(cyberspace)及「虛擬社區」(virtual community),當然進一步就會造成虛擬的人際關係。此外,「數位個人」(digital individual)、「虛擬自我」(virtual self)亦同時出現。

「cyberspace」這個字出現於威廉.吉伯遜(William Gibson)的科幻小說《Neuromancer》(類神經人種,1984)及《Count Zero》(歸零,1987),意指經由電腦網路所建構出的非真實概念空間。在此世界中,人們藉由電腦來交談、溝通、分享,甚至建立彼此的關係, 雖然他們可能素未謀面。

以前,麥克魯漢曾提出「地球村」(global village)的概念,意指傳播科技的進步可以帶領大家進入「天涯若比鄰」的境界。但相對的,由於繭居族的出現,反而會造成人際關係的疏離,使得「比鄰若天涯」。

科技是虛擬空間的基礎,但不應只是電腦網路(a network of computer),更應是人的網路(a network of people)。因此,雖然新的族群不斷的「集聚」、「移民」於網路上,靠著電腦製造彼此的關係,但我們仍不能忽略「非語文傳播」(non--verbal communication,可分為肢體語言、象徵語言、擬似語言三種)在傳播活動中所佔的重要角色。所以,如何調和「虛擬世界」(cyberspace)和「真實世界」(real world)中的人際關係,應是在社會、文化等面向上應考慮的議題。

三、黃色風暴席捲而來

民國60年代,青少年對性的好奇是透過色情書刊;70年代轉為色情錄影帶及第四台; 而80年代則由色情光碟帶領風騷。不但如此,近來來國內色情網站有愈演愈盛的態勢, 電腦網路不但成為色情媒介,提供色情資料,交換性的經驗,進而可能進行性交易,引發性犯罪;不但如此,網路上有「全球性指南」(The World Sex Guide),提供將近200處與娼妓有關的網址,台灣的風化區即在其中, 甚至有專書介紹這些網站及進入密碼的新聞,也都上了國際媒體!

比爾.蓋茲(Bill Gates)曾預言,往後人類將會利用電腦的虛擬實境技術,來滿足性的需求。「虛擬性愛」的方式如果成真,有一天網路上的「虛擬性愛」服務會不會和今天的A片錄影帶及色情光碟一樣流行?這種種關不關乎道德的爭議,可能會成為比科技研發更煩人的問題。

史東(Allucquire Rosanne Stone)則在《機械時代終結前慾望與科技之戰》(The War of Desire and Technology at the Close of the Mechanical Age)呈現出電腦的時代如何成為「野生慾望」,終而擴張成「終極經驗」。例如:一個從未寫過一篇小說的大學生,會突然在網際網路中創造出怪誕暴力的色情作品,然後向全宇宙的電腦讀者傳送。史東把電腦資訊系統的色情氾濫比喻成「天真的失落」。

1997年7月16日,美國主要的重量級資訊廠商齊集白宮,共同向與會的官員及社團領導人提出簡報,並於現場展示了「網路內容篩選平台」(PICS ,以下簡稱PICS)網路管制科技。美國總統科林頓發表聲明表示,將在「尊重憲法精神」的大原則下,全力將網際網路建構成為一個「保護兒童、適合全家共同使用」的數位空間。其後,以英國「網路觀察基金會」為首的半官方團體,邀請德、法、比利時、瑞士、澳大利亞等國家於1997年9月召開國際會議,以期結合各國政府與產業界的力量,全面推廣PICS網路管制科技標準。

PICS備受青睞,有其時代的背景,在避免以「立法」手段來管制網路上「言論與表達」自由的前提之下,PICS的內涵充滿了自律的色彩。PICS本上是一種網路分級制度。一般家長擔心於家中的未成年孩童受其誤導,可選擇一套提供網路分級設定的瀏覽器,透過分級「 鎖碼 」的設定,日後一但聯結到色情網路站,就會出現要求密碼的對話框,如果沒有密碼則無法進入瀏覽。如目前微軟所提供的RSAC ( Recreational Software Advisory Council ) 的分級標準是由美國史丹佛大學Donald F. Roberts 博士所制定,主要分為四個類目,分別為「語言」、「裸露程度」、「性」和「暴力」;五個等級則依情況和嚴重程度區分為「0」到「4」,相關資訊可到 ( http:// www . rsac . org ) 查詢。

但PICS是否可以達到效果,端賴所有的網頁都自動掛上PICS的識別等級,否則會造成「守法者綁手綁腳,非法者快樂逍遙」的情況。

此外,美國最高法院在1997年6月26日以七票對二票通過,判決禁止在網際網路傳送色情資料的「通訊約束法」違憲,認為該法抵觸憲法有關保障言論自由的第一條修正案,這是電腦時代首項有關言論自由的的歷史性判決,首度將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權延伸到億萬人進出的網路空間。

這對網際網路上言論自由是一大勝利,美國人向來視言論自由為天賦人權,而視政府管制為寇讎,此一結果早可預料。值得注意的是,判決中給我們的啟示是,政府不能取代父母或師長來保護小孩,贊成「通訊約束法」的最大論點是保護小孩免於網際網路上各種色情資訊的侵犯,但這應是父母、老師及軟體業者的工作,而且疏導比防弊重要。所以,美國最高法院認為,言論自由和保護小孩是可以並行而不悖的。

四、網路著作權問題

(一)網路著作權是法律真空?

德國的教育及研究部部長Juergen Ruettgers表示:「電子虛擬空間絕非法外之地」,換言之,各國政府是不可能坐視虛擬空間處於一個「無政府」或「法律真空」〈legal vacuum)的狀態,但目前這些問題似乎已到達不容忽視的程度。

「資料的傳播」(communication)與「資料的複製」(reproduction)是現代同時存在並行的事實,亦是網路環境的傳播特色,歐洲官方的報告甚至稱「重製權」為「著作權的核心」(the core of copyright)。

在網際網路發展愈來愈繁盛的同時,我們不得不注意網路上的著作權問題。傳統著作權所思考的傳播問題,是基於「傳播不等於複製」的情況,因其保護有形媒介物,與加速無形資訊流通這一循環機制的設計理念,一旦面臨網路環境裡「傳播即複製」的現實下,無疑遭到了結構性的致命衝擊。若要顧及網路的發展與資訊的流通,同意網路使用者自由的傳輸(複製)資訊,則傳統著作權對出版業者的保障便大打折扣;若為出版業者著想,限制網路環境裡傳輸資訊的使用,又將對網路環境的發展及資訊的流通形成阻礙。

對於現今網路的著作權問題,在社會大眾尚未形成某種共識之前,我們到底要重新思考、訂定著作權法,來適應網路環境這個和以前迥然不同的傳播管道?還是要使用公權力,迫使網路環境的使用者放棄網路環境的迫切性性?如果強加傳統的著作權觀念在網路環境之上,是不是會腐蝕大眾對此一法律公正性的信心?稍微等一下,看看網路的世界會變成什麼樣子,又是不是一種合理的期待?這些都是陷於高度矛盾的問題。

例如,當年美國開國元老傑佛遜及其他美國憲法制定者在設計著作權法時,他們主要的想法乃在於此法將可「確保思想、觀念的流通」,而不是為了「保障出版者及作者的利益」。現代網路是否適用於這種觀念,頗值深思。

(二)美國發佈網路著作權白皮書

美國網路發展較台灣為快,有些問題也比台灣早遭遇到,而美國為解決這一問題,在他們的「資訊政策委員會」下,設有一個「智慧財產權工作小組」,主要的工作便是負責在網路環境的世界裡,為網路使用者和著作權人之間,尋找一個最有利的平衡點,1995年9月,該小組發佈「白皮書」,作為網路環境的影響下智產權研究的最終報告,並將其結論提交做為美國著作權法的修正草案藍本。

智慧財產權工作小組對著作權在網路環境上行使的見解,引起了INTERNET使用者的一陣恐慌。因其認為,一項有著作權的資訊,只要能儲存相當的時間都可能被認為構成複製,不只是儲存於軟碟 、硬碟、唯讀記憶體(ROM)以及其它的儲存裝置,都被視為侵權,即使是載入隨機存取記憶體(RAM)也足以構成著作權侵害。換句話說,如果你在INTERNET上看到一個有版權限制的作品介紹,不管是文字、音樂、圖片、影片,當你download(下載)下來看看時,就是侵權行為了,當然更不用說將之save(儲存)下來。

「白皮書」認為,人們如果想要瀏覽網路上的作品,首先必須將該作品載入記憶體(RAM)裡面,雖然這只是一個暫時性的儲存動作,但也是一種複製行為,是對著作權構成侵害。

這種將傳統「有形物」觀念下的複製概念硬生生的搬到網路世界來,對INTERNET上資訊的流通所造成的阻礙可想而知。白皮書不去要求業者加上保密措施或是發展註冊系統,相反地,卻要求使用者注意是否看到了侵權的作品。

然而,網路發展一日千里,豈能以目前的框框來套住數年後不可預期的科技發展?最近由網路使用者、學術團體及網路相關業者(如AT&T及Netscape等)組成的團體,在聯合致克林頓的一封公開信裡強調,希望政府能夠改變對「白皮書」的強力支持態度,他們強調「白皮書」無異在扼殺這一年有數百億金額的新興產業。「美國電信協會」反對這個草案時表示,出版業者只想到如何從網路上賺錢,卻不致力於使這一新興傳播媒體能夠成長,出版業者根本害怕網際網路會侵蝕傳統的市場。

這一不滿的聲音呈現了真實的力量。根據報導,就在「數位著作權法」召開了二星期之後,美國宣佈將改變對「白皮書」的支持態度,美國副總統高爾的一位高級顧問承認,「白皮書」的觀點需要在美國國內再作充分的討論,才能符合網際網路成長的最佳利益。一位與會代表曾感嘆的說道,何苦要把二、三十年後的事情急於現在來解決?

(三)台灣著作權中「散布權」的觀念

而國內對此的態度又是如何呢?我們可從著作權中最引人爭議的「散布權」,台灣因應網路環境所做的修正方向,便可窺知一二:現行「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作或重製物提供大眾交易或流通;內政部1996年3月「著作權法修正草案」行政院核定稿,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作或重製物提供大眾交易或流通。凡有利於公眾接近使用而在電腦間傳輸、儲存、或處理著作或其重製物亦屬之。

內政部「著作權法修法說明」載道:「散布在網路世界迥異於傳統,參考美國NII「白皮書」之建議將網路傳輸(transmission)亦歸屬為散布,並考量後述之第一次銷售原則以散布全為限制對象,故於開宗明義之定義中因應網路之環境擴充散布之概念。」從這條款的修正精神而言,台灣在面臨網路環境的新挑戰時,著作權該何去何從,除了抄襲美國「白皮書」的觀點外,毫無新意。如今,「白皮書」在美國已經掀起了一陣檢討、改進之聲,而我們,是否依然準備要穿上別人不要的舊衣服呢?

(四)台灣著作權中「重製」的觀念

國內法律學者李復甸、高玉泉兩位教授於86年5月17日所舉行的「資訊網路法律座談會」中發表論文表示:依著作權法的定義,所謂「重製」係指已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參考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條)。依此解釋,將他人的著作數位化後透過網路傳送及儲存是否為「重製」,解釋上級有疑問。而環繞著「重製」這個概念的網際網路問題也不少,其中重要者如下:

1.儲存著作於磁碟﹐唯讀記憶體〈ROM)或隨機存取記憶體〈RAM)是否構成重製?

2.將平面著作掃描成數位稿,是否構成重製?

3.將照片、電影、錄音等著作數位化時,是否為重製?

4.使用者將數位稿上載〈upload)至電子布告欄〈BBS)或其他伺服器上,或由BBS或伺服器下載〈download)至其電腦時,是否為重製?

(五)「WIPO著作權條約」

此外,「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在1996年12月間召開的一項外交會議中通過了「WIPO著作權條約」〈The WIPO Copyright Treaty)對部份問題提出了規範的方向。

1.全面改寫著作權法

著眼於網際網路的特殊性及其與使用者關係,傳統的著作權法不足以規範,自應予以全面檢討。

2.修改現行著作權法,將網際網路納入規範

這項見解也是目前美國政府、歐盟及WIPO著作權條約所採的立場。他們所持的理由至少有下列幾點:

(1)法律對於著作權的保護早已根深蒂固;

(2)著作權法的內容兼顧了著作人〈私的)及大眾〈公的)利益,維持了一個很微妙的平衡;

(3)過去200 年來,著作權制度也曾因新興技術的產生而遭遇到不少的挑戰〈如影印、錄音、電腦軟體等等),但都能一一克服,網際網路上的著作權問題,只要假以時日,必能予以解決。

姑不論以上種種的說法孰是孰非,現今台灣已落入一個「法律跟不上時代進步」的窘境,實有賴有識之士大力推動,迅速修法或立法,方能紓解此一燃眉之急。

五、網路交易與經濟犯罪

近代媒體趨勢從大眾回歸小眾,走進了分眾的時代,再加上互動性的網路媒體特質,另類媒體的風潮將在網路時代產生,個人化的服務將是標榜的重點。

目前大多數的電子商店都是採用傳真和免費電話等方式來接受訂購,允許消費者在線上輸入信用卡資料直接交易的只是其中少數,最主要的問題是消費者對網路交易安全沒有信心。如果把信用卡資料輸入電腦,萬一這些資料被別人盜用了怎麼辦?所以網路交易安全問題被視為是INTERNET商業發展的一道瓶頸。

美國北卡來納州證券安全調查源劉易士指出:在國際網路上所發生的經濟犯罪案件,根本無法可管,因為這是一個完全開放的空間。

此外,這是一個電子資料的時代,每個人的資料、存款、經歷都記載在政府、金融機構,但駭客(Hacker)到處橫行,網路的安全一但發生問題,很難擔保不會發生難以彌補的金融風暴與社會災害。

例如,根據84年8月27日工商時報的新聞刊載:「1995年8月17日,美國法院向英國要求引渡一位24歲的俄羅斯青年--列文,罪名是他從網際網路盜取美國花旗銀行280萬美元客戶存款。」這就是一個典型的經濟犯罪的例子。

六、暴力犯罪

1996年亞特蘭大百年奧運公園爆炸的是一枚裡面塞滿釘子的土製炸彈,雖然簡陋,但殺傷力很強。安全專家事後指出:「裝配這種爆炸物的手冊和指南,可以輕易的自網際網路中叫出,....」,再如1996年2 月2日,三名13歲的男童被美國警方控告從國際網際網路上獲知如何製造炸彈,陰謀炸毀學校。

從以上兩個例子可知,從網際網路的「全球資訊網」中,可以讀到各種炸彈的製造方法,從惡作劇的臭彈到具危險性的裝置,無所不有。新聞報導說:「全球資訊網」首頁的一些標題,如「無政府主義者的食譜」和「恐怖份子教科書」,對於一個潛在的都市游擊對份子,或者是一個居心不良的不滿現狀者來說確實具有吸引力。此外,更遑論各種犯罪、殺人、自殺方式的出現了。

傳播科技的進步,居然使得社會的危險性增加,這可能是大家始料所未及的事。

根據傳播學者的研究,認為電視暴力節目可能產生一些正負的影響,睽諸今日,這些說法亦適用於現代網路。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宣洩說」(catharsis theory):

也就是「替代性參與」,人們日常生活中的挫折感經由看電視暴力節目而得到紓解,並降低人們從事暴力的衝動。在心理學上也有類似的說法,那就是所謂的「移情作用」(empathy)。

(二)「觀察學習說」(observational learning theory):

也就是「模仿說」(imitation hypothesis)。認為人們可由暴力電視中學到暴力行為,並在實際生活中加以複製。

(三)「刺激說」(stimulus theory):

認為暴力節目是引起暴力的觸媒劑(catalyst, catalyzer),或可稱「侵略性線索說」(aggressive cues hypothesis)。

(四)「強化說」(reinforcement theory):

也就是「失控說」(disinhibition),認為暴力節目並非是犯罪的原動力,只能加強現有犯罪或侵略傾向,強調觀看暴力電視會使人降低對他人施暴的自我抑制能力。

(五)「累積說」(cumulative theory):

也就是葛伯納(George Gerbner)提出的「涵化說」(cultivation theory),或稱「圖像建構說」。意指閱聽人長期暴露在相同的電視訊息下,將會產生一種結果,即被電視灌輸了一套共同的世界觀、角色認同與價值體系。

這種由於暴露在電視之下所產生的影響認知的效果,即稱為「涵化說」。也就是說,葛伯納認為電視暴力節目會對社會大眾發生潛移默化的功能,它為大家建構了一個圖像,認為這是一個的「卑鄙世界」(mean world),而且解決問題須靠暴力。

七、賭博的樂園

根據美國所羅門兄弟公司估計,美國人目前花在賭博上的金額,大概佔可支配所得的0.8%。因此近日美國拉斯維加斯的賭國大亨們已經紛紛前往號稱免稅天堂的加勒比海國家,為什麼呢?因為他們在此開闢境外網際網路賭場,專供美國本土的民眾下賭。

位於俄亥俄州的一個印第安部落,發行了一種週獎金為美金五千萬元的網際網路彩券,並且提供了免費電話供簽注的民眾選擇號碼,大家可以透過網際網路以信用卡付簽注金。

以上兩個例子,在在說明網路賭博的可能性是愈來愈高了。

「時代雜誌」指出,1997年5月底,美國巡迴法庭法官依密蘇里州檢察總長傑瑞.尼克森(Jerry Nixon)的請求,判決網路賭場--「全球賭場」(Global Casino)的母公司(Interactive Gaming & Communications)不得再向密蘇里州民眾收取任何賭金,這是美國第一件針對網路賭場做出禁令的判決。

網際網路果然變成跨國的賭博樂園,將促使地下經濟蓬勃發展,此種現象將引發新的經濟社會問題。例如,在稅收短少的情況下,社會福利支出如何因應高收入的假貧民亦可坐領社會救濟金,商業間諜日益猖獗等。這些都是是值得關注的議題。

八、線上隱私權與網路藏鏡人

(一)線上隱私權

1996年,Equigax/Harry 消費者隱私權調查研究發現,網路族對自身的線上隱私權的重視程度比不上網路的人高許多。在接受調查的人當中,有60%的網路族認為他們的身分不應在瀏覽站台或使用電子郵件時被揭露,而不上網的人中只有45%關心同樣的問題。至於是否應限制政府過濾網路訊息方面,49%的網路族表示贊成,而遲相同看法的非網路族則只有34%。此外,個人的瀏覽行為模式被記錄並用於商業行銷上時,上網的受訪者中有71%表示不願意,而不上網的人中63%對此行為有反應。在這項總人數為3600人的調查中同時發現,網路族通常都有較高的教育程度與收入,而且思想方面也傾向較為自由。

根據世新大學法律系教授鄭中人於86年5月17日舉行的「資訊網路法律座談會」中提到,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目的有三,分別是:保障隱私權、維護個人尊嚴;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降低社會交易成本。可見「個人資料保護法」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大多數逛電腦網路的人,都不知道他們所造訪的網站會蒐集他們的個人資料,因此有可能利用此資料進行各種商業宣傳或其他用途。對此,各國已紛紛開始研擬對策,茲分別說明如下:

1.美 國

針對此種侵犯個人隱私權的行為展開監督。為了預防政府當局藉此名義對網路使用設限,在導覽器市場上互相競爭的、毫不相讓的微軟和網景兩家電腦公司,於1997年6月11日聯合宣佈,決定暫時擱置私利,攜手為保護消費者在網路上之個人隱私資料而努力。之後,「聯邦貿易委員會」在華府舉行相關的聽證會。

2.法 國

法國於1996年4月26日向「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理事會,提案發起制定「網際網路國際合作憲章」,經理事會一致通過,同時法國也積極草擬自己的法律。

於是法國自1996年11月17日起設立了一個網站,把「網際網路法草案」公佈在上面,歡迎個人上網表達意見,同時設計網路問卷,做相關的民意調查;此外,也組成了專案任務編組,聘請各界學者、專家、業者及網路族代表為成員,他們每晚開會,將所有資料過濾分析,並據以修訂草案,因此草案內容一直都有新的進展。最後的版本在1997年6月1日晚上11點定稿。主管部長並於6月間召開會議討論定案。

原先法案定名為「網際網路法」,後來改名為「網際網路憲章」,其特點是:(1)配合網際網路的特性,從國際的角度看問題。(2)由民間自組獨立的網路自律組織。(3)業者及網者均須遵守透明化的機制。(4)尊重言論自由、祕密通訊自由、虛擬集會(reunionvirtuelle,在網路上集會)自由、保障接觸資訊的權利、安全權、財產權及隱私權等。

3.我 國

我國於84年8月公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此可謂第一部個人情報保護法在我國正式出現,這也是保護隱私權的開始。惟從西歐各國自1970年至1985年已有此類之法律以觀,如1973年瑞典之資料法或1984年英國之資料保護法,我國顯然落後十年以上。

此法經過一年的緩衝期,大多數的機關仍弄不清楚狀況,相對的其成效就有限了。其中,台北市報業公會表示:「個資法」實施後,各行各業蒐集及處理個人資料多少都受影響,大眾傳播業也受到很大的衝擊。但「個資法」相關法令許多用詞定義不清,而且處理個人資料的條件太過嚴苛,更有甚者,可能違反新聞自由,建議主管機關應該提出更明確的解釋及做法。

法務部則認為,電腦科技迅速發展,如果個人資料遭誤用、濫用或不當使用,將嚴重侵害個人隱私,有必要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的行為做合理的規範,茲以保障隱私權。我國法令傳統上保護隱私權的規定,偏重造成損害的事後賠償,消極的規範不足以防患未然,「個資法」把隱私權的保障,從事後救濟轉為事前防止,創設新的權益。

法務部並強調,「個資法」的立法目的包括「隱私權的保障」及「個人資料的合理利用」,若施行上有疑義,可透過會議協調解決,甚至修法。

此外,我國高等法院於86年4月8日針對一件徵信社職員竊聽民眾電話的案件,首度引用「個資法」規定,將聯合徵信社涉案兩人個盼三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此項判決將供一、二審法院承審類似案件的重要參考。

(二)網路藏鏡人

.NET網路生活雜誌副總編輯陸蕙敏說:未來很可能是個黑函時代,難以查證的資料多得難以數計,資料的正確性如何只有自行判斷,而它就像是個圖書館式的世界,沒有什麼規範,自己就是法官,主觀的媒體和主觀的閱聽人就此產生。其實,未來的網路不但可能是黑函滿天飛,也可能產生許多的「網路藏鏡人」,他們使用「匿名」「變身」的方式,進行許多作為,而這些作為大都以損人利己、滿足個人不當欲求為目的。

相關匿名事件,約述如下:

1.疑由中國醫學院的電子計算機中心發出,透過中山大學主機經全球網路轉往美國白宮要刺殺美國總統的電子郵件,引起美國政府的抗議,向我政府要求調查發性者的動機與行為。兩所學校因查不出發函者,要求學生自制,否則關閉電子站。

2.台大機械系的校友在網路上以不堪入目之語言攻擊學校老師,後來查出涉案的是畢業校友,經說明純為惡作劇,向老師道歉了事.

3.國民黨電子站上的畫面經人掉換,只得被迫關閉一陣子。

4.台北市議員璩美鳳因揭發宋七力宗教詐財案,知名度水漲船高,卻也意外成為「網路性幻想」新偶像。

5.香港一家電腦上網公司因積欠員工薪水和租金,突然結束營業。另一家電腦上網公司將一篇文章送到網路上的新聞討論群(newsgroup)發表,預測該倒閉公司之關係企業亦將陸續倒閉。

6.在名為「祕密花園」電腦網路的網站中,港台玉女紅星的照片被合成為寬衣解帶的畫面。

7.台灣一家大型企業集團曾遭網客從網路咖啡店發出訊息,勒索900萬元。

8. 台大五位教授聯合追訴二位匿名人士人身攻擊與冒名影射的事件。

上述事件均為網路上的匿名行為,導致他人權益受損的例子。但正如飛碟台董事長趙少康表示,匿名言論在網路上不到「債主」。此外,由於網路的匿名性,網路極可能變成謠言的製造中心與大本營,哈佛大學法律系法律與科技中心的學者齊傳亦云:「拜網路之賜,任何謠言都可獲得比廣播電台更有效的曝光機會,無人會檢驗或研判這些小道消息的真偽」。

目前全球許多大學都設立國際網際網路規則,如普林斯頓大學就對學生發出「使用校園電腦網路和國際網際網路的規則」,其中強烈的要求學生電腦上的行為應比照學校對學生行為考察的訓導規則,學生應尊重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權利、名譽與責任,以維持普林斯頓的精神,如果以電腦造成對別人的恐嚇、干擾或敵意,將被視為騷擾、侵害論處。普大的基本立場是認為電腦線路和書信、新聞、口語一樣會造成對別人的傷害與侵犯,以及毀損校譽,都是不可原諒的行為。

九、新世代的貧富差距--知溝(knowledge gap)

(一)資訊就是力量

第三波所出版的「Windows 95 中文探索指南」一書中提到:網際網路可以讓現代人達到「資訊就在彈指之間」的境界。學者專家也認為:「資訊時代裡,國家的經濟力取決於資訊,其次才是傳統經濟學的主要因素:人力、土地及資本。因為傳統的生產要素有時而盡,資訊的生產要素卻永遠生生不息,我們可以說,資訊就是力量,

 

資訊就是特權!」

電腦族群逐漸形成奇特有的文化,而電腦科技日新月異的突破,不但創造了新的財富與富豪,如比爾·蓋玆(Bill Gates)之類的青年可能愈來愈多,而電腦族群似乎與青年是相同的名詞,亦即老年一代族群是否會因此與電腦脫節,使得知溝加速擴大,亦使非電腦族逐漸成為社會的邊緣人。這是值得注意的地方。

資訊科技如此綿密、快速、創新,使資訊的生產、流通、儲存的能力更不可同日而語。西方學者如Bell(1974,1979)Porat(1977)、Druker(1969),或是日本的松田稻次(Masuda,1981)、伊藤陽一(Ito,1981)乃紛紛肯定資訊或知識將主導日後的社會生活,不但「資訊無時、無所不在」(All information in all places at all times)(Godfrey,1979),而且可以迅速、廉價地供應給社會中的每一個人(Ito,1981;Dizard,1982)。Bell甚至認為資訊科技的擴散,可以消弭西方社會的不平等現象。

但Hepworth & Robins(1988)提出了進一步的說明:「....所謂的『資訊革命』實非簡單的進化轉變。它不是單純『科技』進步的事件,而是一種社會、政治與文化的現象、諸如破壞、危機、分工等現象。它所展現的是中心與邊陲、鄉村與城市、生產與消費、工作與休閒間關係的複雜且大幅度地轉變。職是之故,它無法超越或融合現存階級與地區的不平等現象,反而順勢發展。這種不平等現象一但存在,便不可能憑空消失。」

(二)向下滴效果

西方資本主義經濟發展有一個基本假設,即在社會經濟全盤發展以後,其成果自然會向社會各階層擴散,或者向漏斗一樣向社會下階層滴。有人稱之為「擴散效果」(spread effect)或「向下滴效果」(trickle--down effect)。但究竟經濟成果是否一定向下滴、向外擴散,讓社會上的每個階級分享呢?這就因國而異,沒有一定的答案;但有些低度開發國家,經濟即令有些成長,卻被既有利益階層吞併,反而加深貧富懸殊的現象。

若干學者對傳播科技革命的社會功能頗有保留,他們擔心資訊量的全面提高未必會「向下滴」。一群明尼蘇達大學的學者提其納(P. J. Tichenor)、

杜那荷(G. Donohue)、歐尼(C. N. Olien ,1970)提出了所謂的「知溝」(knowledge gap)的假設:「傳播媒介的資訊傳入社會制度的速度若加速,則社會經濟地位較高者獲得資訊的速度比社會地位較低者為快,是以兩者之間的知識鴻溝擴大而非縮小。」

傳播學者羅吉斯(Rogers,1976)將知溝理論的假設延伸成為「傳播效果鴻溝」(information effect gap)。

(三)知溝產生的原因

知溝產生的原因可略分為下列五點:

1.傳播技術的不同

一般而言,社會經濟地位高者授高等教育,社會經濟地位低者,教育程度較低。就是由於教育程度的不同,使之擁有不同處理資訊的能力。

2.資訊儲存量的不同

每個人的知識背景不同,對於一些困難的議題,社會經濟地位較高者,可藉由以往的的教育,和從前的接觸的媒體報導,獲得較多的知識。

3.社會接觸的不同

所謂「物以類聚」,社會經濟地位較高者,有較多機會接觸公共政策,也較易

與他們社會經濟地位相符者交往、討論。而社會經濟地位較低者,則因缺乏接觸機會,進而缺乏對此類事情的興趣。

4.民眾對媒體報導選擇性暴露、選擇性接納及選擇性理解運作的關係

社會經濟地位較低者,可能發現關於公共事務或社會科學的新聞,與他們的值觀或態度不符,或者對於此類事情根本不感興趣。

5.大眾傳播制度本身即是在為社會經濟地位較高者服務

這種現象中,尤其出現在印刷媒體為多。印刷媒體所設定的議題通常是以社會經濟地位較高者的興趣為導向。

瑞斯(S. D. Reese)、修梅克(P. J. Shoemaker)及坦尼爾遜(M. A. Danielson)於1984年在美國芝加哥民意研究協會發表一篇調查研究報告「公眾對新傳播科技態度的社會相關性」,發現教育程度的高低與擁有電腦的人數多寡成正比。

此外,契爾德斯(T. Childers)、鮑斯特(J. Post)兩位學者在1975年出版《美國資訊貧民》一書中,說明知識一如財富,也有貧富之別,且社會上為錢財掙扎之人多為資訊貧民。

帕克(E. B. Parker)、鄧恩(D. A. Dunn)於1972年在科學雜誌上發表一篇「資訊科技的社會潛力」,說明資訊科技的最大潛力在於降低教育單位成本,進而提供平等而開放的教育機會,使社會上的人可以終身學習。如果資訊教育無法普及整個社會,那麼只有那些早已是「資訊富人」可享其成果,而「資訊貧戶」所得將少之又少,「資訊鴻溝」將因此而擴大。

綜上所述,其實「知溝」的概念,就數學觀念而言,不同於「等差」(例如2、4、6、8、10,每個數字間的差距是相同的),而類同於「等比」(例如2的1次方、2的2次方、2的3次方、2的4次方、2的5次方,其差距是愈拉愈大,終至天文數字)。

因此在網路世界中,如何減少「知溝」,避免造成知識的貧富過於懸殊,這是政府、教育界、傳播學者及社會大眾所應共同關心的議題。

十、資訊超載與資訊憂慮

(一)資訊超載(information overload)

著名的學者Anthony Oettinger曾說「沒有物質便沒有任何東西存在;沒有能源,物質便沒有動力;但如果沒有了資訊,則物質和能源皆因缺乏組織而沒有作用。」雖然資訊如此重要,但若未加以管理,就會形成資訊過多或缺乏資訊的情形;過多的資訊超出了管理人員的資訊負荷最適點,不但對決策沒有益處,反而會造成干擾決策的現象,那就是「資訊超載」(information overload)。因為人類從環境接受輸入的容量是有限的,當人類所具有的內在過濾或選擇程序無法處理增加的資訊時,就會發生資訊超載。

1970年,未來學家艾文.托佛勒在《未來的衝擊》中提到,資訊的超載將導致生理、心裡的疾病。因為人對資訊的吸收、消化、理解有非常嚴格的臨界點。超過此臨界點會令人緊張、敏感、不能忍受挫折、不能理性判斷事務,更可能行為錯亂。

(二)資訊焦慮(information phobia;information anxiety )

藍斯·蕭(Lance Shaw):「在我們這個對資訊狂熱的多飽和紙張污染的社會,已開始出現一種病症;症狀是--偏執的迫使自己遍讀一切可讀之物,當吸收的閱讀量超過消化所需的能量時,超出的部份日積月累,最後因壓力與過度刺激轉化為所謂的資訊焦慮症。」

1950年,美國學者大衛‧雷斯曼(David Riesman)出版了經典性的社會學名著《孤獨的群眾》,首次揭露資訊時代人類的自戀、恐慌、焦慮和孤獨。在雷斯曼筆下,他形容現代人個個都彷彿變成了頭上頂著兩根天線,焦慮地吸收著轟炸而來的資訊新人種。 他們畏懼和別人不同,在訊息大海裡隨波浮沉,愈和他人趨同,也就愈覺得孤單。於是有一句話的形容,正巧適時諷刺了資訊超載所反應的現象:「過去三十年所生產的資訊多過於過去五千年的總和;今天一份《紐約時報》裡所包含的信息量也多過於十七世紀一個普通英國人一生的經驗。」

《孤獨的群眾》預見了資訊時代到來後人們人格品質的改變,雷斯曼所謂的「雷達人」栩栩如生,正是現代人的寫照。不過,1950年代固然大眾消費與大眾資訊的時代已浮露出跡象,但真正的「資訊焦慮」仍與一般民眾距離遙遠。差不多到了1980年代後期,人們才能從日常生活裡感受到「資訊焦慮」的威力。

申克所著的《資訊魔霧》(Data Smog)一書中提出,資訊使人發狂已經不是虛擬的情境,雖然大部份資訊都有益世道人心,但過量的資訊構成一個過度刺激的環境,已把人類逼到一個忍無可忍的境地。波士頓心理學家柏格拉斯勸告他的一些病患,設法減少電子資訊的接收管道。他說:「這種療法和節食一樣,你必須仔細計算卡路里。」這就是所謂的「資訊節食」,方能回歸人的節奏。

有資訊焦慮的人大半有兩個特質,完美主義及喜歡尋求新奇刺激。這樣的人資訊選擇多,反而更受桎梏,更不自由,進而因資訊輸入過多而耗損不堪。

對於這些涉及資訊時代「人改造與強化」的問題,在西方,從80年代後期開始就已進入它們的教育改革之中。諸如北歐、法國、紐西蘭等許多國家,已將資訊及媒體解讀的課程列入中小學教育,讓學生參與和理解資訊及媒體的結構,生產過程,可能隱藏的偏見,選擇性的誤差,不當傳播的遺害等。工業革命初期,機器大增,有個英國人勒德(Ned Lud)率先反對機器,搗毀織襪機。於是,人們遂將反對新文明形式的戀舊者稱為「勒德份子」(Luddite)。

在資訊時代,人們當然不應成為「資訊的勒德份子」,這時候,增強自己對資源污染、資訊超載,甚至資訊焦慮的防疫力,這也就成了一個現代人或後現代人必備的品質和基本訓練。西方的教育配合的這樣趨勢,是對資訊時代的一種正面因應。

(三)因應之道

根據《天下雜誌》第一六三期楊艾俐小姐所寫的「如何克服資訊焦慮」一文中,歸納出處理資訊的方法,主要可分為七點:

1.掌握戰略層資訊

文中引述「合眾企管」合伙人張國鴻認為企業的資訊可分為三層,第一層是作業層,第二層是管理層,最高層是戰略層。戰略層是最沒有組織、結構,卻是最有價值、企業負責人必備的。

2.吸收資訊要有架構

3.消化資訊

就如宏基電腦個人事業群總經理林憲銘所說的「經過很多次後,我知道新的一定比舊的有用。」

4.勿為瑣碎資訊所纏,看大趨勢

5.資訊分工才能掌握資訊

資訊繁雜不一,因此必須分工合作,每個人吸收一部份,再齊聚討論,獲致結論。

6.善用電腦作為工具

7.訓練自己逆向思考

動腦筋是最划得來的投資,遇到棘手問題,逆向思考,最容易找出活路,海闊天空。

綜上所述,面對資訊,處理的秘訣在於將資訊「窄化」或「MATCH」到與自己的生活真正相關的範圍中;也就是審慎的選擇那些真正值得你去耗費體力的資訊。資訊的量越多,篩選的重要性就越形顯著。有人認為選擇越多自由就越大,然而在面對抉擇時,卻反而因為不知如何選擇而帶來更多的焦慮。如果能在事前就確定自己所須要的資訊的範圍,選擇的範圍也跟著減少,擔憂選錯的焦慮自然也就跟著減輕。

十一、網路教育VS.傳統教育

根據美國相關資料顯示,由於遠距教學、電腦教學的興起,未來教師的數量亦可大幅減少,每300位教師只需留任一位即可。此外,聯合報的副刊文章說,未來十年最辛苦的行業就是教師,此話一點不假。由於師生關係的疏離,加上學生廣泛接收資訊科技,任何資訊網上應有盡有,聲光兼具,當然強過教師在課堂上的聲嘶力竭。所以說,教師們如何在網路時代的資訊社會中,應如何因應呢?如何讓傳統教育跟得上時代的步伐呢?首先,我們先對資訊社會的教學環境形態作一瞭解。

資訊社會下的教學環境形態約略可分為:

(一)學習者由主動或被動的角色變成互動的角色。

(二)學習者可以控制學習環境或速度。

(三)現代教學媒體可以幫助老師擔任輔助者的角色。

(四)老師及學習者應具備使用新型態傳播工具的基本能力與素養。

(五)進行遠距教學(隔空教學),可跨越時空限制、不拘場所、不拘人數的進行教學;學習者可不受時間及地點限制進行學習。

(六)互動士的教學媒體。學習者直接和電腦產生互動,其特色是立即性、回饋性、雙向性。

利用媒體加強教學效果有幾項優點,例如:加強多感官的「虛擬實境」、學習內容標準化、教學個別化、學習者參與度高、終身學習的方式等。所以說INTERNET的普及將促成「適時學習」(Just in time learning)觀念的興起。火星專家羅威爾在四十歲以前是個日本專家,四十歲以後卻突然對火星產生濃厚的興趣,而且還能夠變成「火星權威」,這是難能可貴的一點。「老狗學不會新把戲」可能不適用於現代人。

至於說利用媒體輔助教學的缺點則為:過分依賴媒體、菁英主義的升高(資訊科技可能危及教育平等,促成一種新的菁英主義)、媒體教材的質量與多樣化使學習者無法負荷、科技教材的生命週期過短、內容選擇的偏頗(應兼顧教材使用技術及內容)、人工智慧的極限(電腦無法取代人類的想像力及創造力)、虛擬真實講求學習者可以在假想的情境中學習,但過份的投入反而會造成真假不分、人際關係的退縮。

傳播科技確實改變了教育,但科技的成長所帶來的社會結構改變,並未如想像中的理想,我們認為,引入資訊科技到教育工作時,便須考慮:資訊網路能否忠實的傳遞知識、人格的陶冶能否透過資訊網路來完成、如何免於被資訊淹沒,這是很重要的課題。

很多人認為有了網路之後,學生就可以自己獲取資訊,不需要教師,但事實上,一個會教學、會帶領學生的教師反而更重要。此外,更重要的是,機器是死的,人是活的,正如古書有云:「寧為人師(身教,以身作則),不為經師(言教,照本宣科)」。電腦或可輕易取代經師的角色,但人師可是它永遠無法達到的。

第三章 結 論

一、傳播新秩序的建立

若干年前,美國傳播季刊的文章中曾提到,傳播學是一個正在「發酵」的領域(ferment in the field),環觀今日,網際網路亦復如此,但發酵之後會變成何等模樣,則有賴識者以前瞻性的眼光及早作好規範和預防,否則,一般大眾可能未蒙其利,先蒙其害,這並不是是我們所樂見的。

「馬克布萊德委員會」(MacBride Commission)是隸屬於「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的一個委員會,以研究傳播問題為主要目的,由來自世界各地的16位傳播學者所組成。該會於1977年起,經過3年的研究,提出「世界資訊新秩序」(Free Flow of Information)的報告,認為「由於不同的社會、經濟及文化形態,以及不同的傳統、需求及可行性,各國的傳播系統因而相互有異,未有一個模式可放諸四海而皆準」,所以提出「重整世界新秩序」的口號。曾任美聯社社長的美國著名報人肯特·古柏(Kent Cooper),更是畢生倡導資訊自由流通,其所著的「藩籬盡除」(Barrier Down)至今為人傳誦。

證諸今日,資訊社會裏的各種傳播科技,其複雜性更勝往昔,所以傳播新秩序的建立就更為當務之急了。在此高度互動的傳播環境中,正、負資訊的影響速度及層面都遠超過傳統單向式的傳播,雖然優點多於缺點的新學習典範(paradigm)刻正形成,但卻也因為INTERNET上自由開放的環境,使得互動式的學習存在著「膚淺化」、「流毒化」的隱憂。資訊傳播的自由固不容桎梏,而合乎社會道德規範的尺度及法律容許的界限,更是絕大多數謹守傳播秩序的社會大眾所期盼的。這一波資訊傳播革命,究竟會將人類文明帶往何處?提昇至何種境界?探討這些問題,除了注目於新興傳播科技對政經的衝擊外,調查人文層面所受的涵化(cultivation),恐怕對人類真正享受到互動式資訊傳播環境所帶來的利益,更具根本上的意義。

二、重視「網路倫理」及「網路人格」

套句現今年輕人常用的話,「在網路上,空間不是距離,時差沒有問題」,雖然如此,並不代表沒有特定空間及時差的網路社會不需要倫理。事實上,這是一種新世代的「新倫理」,我們可稱之為「網路倫理」。高雄技術學院電算中心主任陳文生指出,「網路倫理希望能透過某些行為規範,彌補無法經由法律約制的行為。」此外,他亦強調,「大家雖然投注許多心力在網路上,但不要忘記真實生活;畢竟虛擬世界式不可能真實存在並取代真實生活」。中山大學網站上的dosa則認為網路的自由空間固然需要維護,但無論是民主或專制時代都需要倫理,倫理存在的目的不僅是為了補法制之不足,更是為了追求真善美,不見得一定是約束。

如果網路界能搶在政府力量介入之前,自發性的形成一些網路傳播與言論尺度的共識,最好還能夠提出一個具有「準法律」效力的「網路言論憲章」,以作為立法機關的參考,基於共識而延伸的立法將更為切實可行。否則,當「剩餘的責任者」--政府介入時,那就難免落入干涉言論自由的口實了。

所以說,要建立優質的網路文化,就必須提倡網路倫理及網路人格的建立。

三、網路規範亟待跨國建立

網際網路無國界,「歐洲聯盟」有鑑於此,於1996年4月26日、9月27日、11月28日召開三次會議,積極尋求具體之解決方案,希望在保護公共利益、對抗犯罪、維護言論自由及資訊自由流通之間求得平衡。

依據歐聯之研究,網路上不法或有害之內容所影響之層面約有:國家安全(網路上可發現教導製造炸彈、生產非法藥劑及進行恐怖活動);未成年之保護(販賣人口、暴力及色情)、人類尊嚴之保護(教唆種族仇恨或種族歧視)、經濟安全(詐欺、教導如何濫用他人信用卡)、資訊安全(惡意之駭客、叛客即破客「Cracker」行為)、隱私之保護(電子騷擾、未經授權傳遞個人資料)、名譽之保護(誹謗)、智慧財產權(軟體或音樂及其他著作權之非法散佈)等。

歐盟認為各國現行法令對上述問題雖然勉可規範,但仍應依賴國際間合作,才能阻絕不法或不良之資訊在網路上流通。因此歐聯決議應立即採取下列措施:

(一)為斷絕不法內容之源流,以及限制其重製品之流通,應加強國際間之合作,包括犯罪內容之交換並嚴格執法,因各國文化背景不同,對犯罪之認定容有差異,鼓勵會員國確定犯罪內容之最低標準。

(二)明定伺服器供應者及業者等之法律責任,並促其自律。

(三)支持使用過濾軟體(Filtering software)及分級制度,擬議建立歐聯共同標準。

(四)召開國際會議,邀請執法機構、業者及使用者參加,商討在現有法律架構下,以國際合作方式採取立即措施之可行性,並研商對不法及有害內容之防止訂定國際協約。

(五)延伸擴大國際間之對話,僅量邀請所有國家參加。

(六)建立透明之機制,以促進有效且合作之法律解決。

(七)建立歐聯網站,提供相關資訊,例如父母管制之軟體、各國之資訊活動、父母教師與兒童需要之資訊與指導綱要等。

歐盟的種種做法值得作為未雨綢繆之參考,而如何加強國際間之聯繫與合作,恐怕是最重要的課題。

此外,證諸我國,現行法規中仍屬老舊,如出版法中所談論的出版品,必須是用機械或化學方法印製而成;廣電法中更將廣播和電視定義為以無線電或有線電傳播聲音或影像,以供大眾直接收看、收聽。這些法規不是為網路量身訂做,自無法使網路有所規範,更遑論跨國執法了,這是值得我國當局深思之處。

四、重視家庭教育與價值重建

面對人類為自己創造出的「科技怪物」,大家只能在無力感中束手無策嗎?中國新聞學會理事長楚崧秋認為:近二十年科技文明的衝擊實在太大,為人類未來計,凡為今日新生代父母切宜深思:究竟我們甘為科技的玩物,還是永為它的主人?

傳播科技的進步,居然是社會危險的增加,事實上比大家的預感發展得更快。

美國「美國線上」(America Online)總裁史提夫.可茲則認為,在完善的管制科技,都取代不了良好的家庭教育與健康的親子關係。這種觀點與法界常常使用的辨證案例有異曲同工之妙。嫌犯的辯護律師常在法庭中指控社會不公與惡劣的環境,是「逼使」嫌犯作姦犯科的「元兇」。當庭法官的回答通常是:社會上與這位嫌犯處於相同環境的人多如牛毛,為什麼其他人沒犯法呢﹖歸根結柢之後,問題重點全部落在家庭教育與親子關係上。而這種結論搬上網路的虛擬社會同樣成立。

史提夫的說法有兩項啟示:第一,身心健康的孩子,才是父母與國家的最大成就。成長通常只有一次,擁有正確價值觀的孩子,本身就有抵擋不當誘惑的能力。第二,網路問題,本質上不是「科技的問題」,而是「人」本身的問題。從這個思考點出發,大家不必為了找不到「科技上」的解決之道而愁眉苦臉,因為解決之道,其實就在你我手中。

五、回歸「人」的世界

(一)人是資訊的主人,不是奴隸

《抗拒實質生活:資訊時代的文化與政治》(Resisting the Virtual Life:The Culture and Politics of Information)是由布魯克(James Brook)與柏雅爾(Iain A.Boal)合著的論文集,各篇作者並不追悼書寫閱讀時代的終結,反而強調「電腦數位身分」(digital identities)並不能完全抹煞我們在實質生活中擁有不同鞋碼、不同郵遞區號的「血肉身分」。

有一部電影,內容敘述科學家努力利用各種高科技建立了一個「殖民社區」(The Colony Community),居住其中,樣樣事情都由高科技代勞,講求的是高品質、高科技的生活,但最後人們還是覺得缺少了一樣東西,那就是「人味」。

此外,在英國廣播公司的一次紀念演講中,英國約克教區的哈布吉主教說:「網際網路鼓勵人們以自我滿足為重,不尊重前人所累積的智慧,因而加速了人心的腐蝕!這種跨越全球的資訊科技,造成了資訊的速食心態,而缺乏對知識及內省的精神!」

從平面到立體,從真實到虛擬實境,巨量資訊無孔不入,排山倒海而來,使人目不暇給、窮於應付,甚至束手無策;進而衍生出知溝、城鄉差距、資訊超載、資訊焦慮、科技症候群等問題。我們認為,以科技為出發點的文明,帶給我們方便,但不

會帶給我們快樂。此外,再紛雜、紊亂的訊息中,網路規範、隱私權、網路色情、網路賭博......等問題亦應運而生。如何才能成為資訊的過濾器(filter),而非照單全收的知識海綿?如何才能將片段的資訊整合為知識,並在負作用最小的狀況之下實際的運用出來?如何才能解放焦慮,成為資訊的主人?

以上在在都是現代網路公民不能也不可忽視的問題。我們試簡略擬出三要訣如下:

1.應付資訊爆炸的方法是認識自己是資訊的主人,而不是奴隸。

2.資訊的篩選比取得重要。

3.不想被資訊之海溺斃,就只有學會與資訊共舞。

(二)做個清醒的「知識人」

INFORMATION這個字拆開來看,有兩層意義,就是 INFORMation 資訊--(告知)和inFORMation資訊--(形成),正如卡洛士.芬提斯說:「現代文明面臨的最大危機,是如何將資訊轉換為有組織的知識體系。」

未來,結合科技與人文、理想與現實的「知識人」,是管理大師彼得.杜拉克認為「後資本主義社會」最需要的典型。否則科技與人文愈行欲遠,世界會變成什麼樣子,誰都不敢想像。

在資訊焦慮聲中,保持清醒的頭腦和以人為本的心,為科技組成的骨架,披上有血有肉的人文外貌,將是適應資訊社會的關鍵。

(三)以人為本的再出發

從前莊子罵惠施,說他是「逐萬物而不返」。而現代人面臨的最大問題就是「逐資訊而不返」,對自己的生命、內心沒有體驗,而綜合能力和創造能力,也逐漸的消失、耗弱。

其實資訊社會中,更需要我們去創造特色、創造獨特的文化。電腦的發展帶來了一個新文化的整合力量,但同時更要求每一個人和社群要有特色,才能對此一文化整合有所貢獻。

電腦科技的突飛猛進(那是電腦專家的工作),對傳播業者而言,它代表的是在這些科技的基礎下我們已經可以忘卻對科技的憂慮,回歸到人文的本質—創意,我們不用再擔心技術上的問題(就如同呼吸一般,我們從不擔心空氣的成份),重要的是你展現的內容,是否能引人入勝,創意的本身是否令人拍案叫絕,經營的本身是否合乎現代企業的管理法則,這一切都告訴我們,我們可以生活得更像一個人所該做的,回歸到以人為本的時代,不再為科技所束縛。

最後,希望新媒體、新時代的產生,能讓世界公民同聲其歎:能活在這個時代真好!

 

 

◆相關「參考書目」請見「各頁註釋」。

http://140.109.196.10/pages/seminar/infotec2/info2-1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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